临沂市黄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日石吉通沥青有限公司、临沂市黄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财保454号
申请人:青岛日**通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81号中铁广场C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祥谦,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黄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县城南环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季鸿,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日**通沥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日**通沥青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日**通沥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黄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颜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鞠晓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