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黄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执保204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黄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安康街与龙山路交叉口往东7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季鸿,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莒南县中心(曾用名:临沂市公路局莒南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南外环49号。
法定代表人:史纪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黄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莒南县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55000元。申请人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2022)鲁1321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黄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莒南县中心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资金5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庆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