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黄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日**通沥青有限公司、临沂市黄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0459号
原告:青岛日**通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81号中铁广场C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详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希银,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委,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黄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县城南环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季鸿,总经理。
原告青岛日**通沥青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黄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日**通沥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日**通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