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82执保2700号

申请人:***,男,1964年2月27日生,住荣成市。

被申请人:***,男,1961年2月12日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威海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荣昌路。

本院在审理***与***、威海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1082民初5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威海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万元。2020年11月0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许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