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4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威海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荣昌路**。
本院在执行***与***、威海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2019)鲁1082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将判决中第二项赔偿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威海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另案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2019)鲁1082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宋春霖
审判员 谭宁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