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威海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6297号

原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强,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荣昌路**。

法定代表人:房志儒,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建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