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6297号
原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强,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荣昌路**。
法定代表人:房志儒,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建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