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5民初2163号
原告潍坊昌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47814248L3-。
法定代表人**忠,总经理。
被告于銮波。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昌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銮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