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财保172号
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法定代表人:岳可江,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滨州市路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7803610G。
法定代表人:李栋,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路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9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路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9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玲玲
书 记 员 刘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