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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8034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亚,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邱智勇,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经济开发区齐鲁软件园B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富君,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丰泽路26号。
负责人:郭战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邱智勇、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 雨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浩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