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6民初2507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开发区齐鲁软件园B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财富广场7号楼13层东南、西南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卫河北路1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逐***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