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1155号 申请人: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开发区齐鲁软件园B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振华街78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611民初19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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