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2236号 原告:***,男,汉族,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开发区齐鲁软件园B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3509549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凤凰城77号A座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6384921Y。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工业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48084800。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3922027。 负责人:于传渭,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