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5041号
原告:临沂沂蒙云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长安路19号。
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与通达路交汇处。
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四路小纬四路一号。
原告临沂沂蒙云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临沂沂蒙云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沂蒙云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解洪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