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1民初2008号
原告:***,男,195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湖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63624938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四路小纬四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399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邮电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邮电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胶州分公司),第三人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联通胶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邮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移除原告房屋附近的线杆、管线;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0元;3.本案诉讼、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229.4元。被告联通胶州分公司追加邮电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事实和理由:因被告在原告房屋附近架设的线杆、管线倾斜、倒塌造成原告房屋部分毁损、裂缝以及广告牌等物品毁损,使房屋处于危险状态,使原告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严重危险状态。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拒排除妨害和赔偿,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联通胶州分公司辩称,对于胶州地区的光缆、通讯线杆的维护工作,被告已经整体外包给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公司负责通讯设备的维护,并对于维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事故独立承担全部责任。该公司属于独立有资质的公司,涉案事故发生于该公司承包期间,应当由该公司作为管理人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可以实现,前期是该公司与原告未就赔偿达成一致,原告不同意将线杆搬离,其他诉讼请求在依法查明属实的情况下应当由上述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人邮电公司述称,邮电公司不知道这个事,但邮电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照片、鉴定费交费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照片质证称不了解情况,对鉴定费交费证明有异议,无法看出已经交费。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鉴定费交费证明,结合原告庭后提交的鉴定费发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2021-2023年度中国联通山东省分公司本地网线路综合维修(标段二)总承包服务框架合同,本院认证意见:联通胶州分公司与第三人邮电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房屋位于胶州市××镇××村××号,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告***。
2021年10月2日11时左右,***房屋前两根线杆倾倒,其中一个砸到***所有的房屋。
联通胶州分公司主张,该线杆属于联通胶州分公司所有,但其主张其日常维护及检修已经分包给邮电公司。
第三人邮电公司申请对涉案房屋的损失及维修费用中除3000元精神损失费外27000元的费用明细与案涉线杆顶端压在原告屋檐外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因申请人邮电公司未按时交纳鉴定费用,该鉴定被退回。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委托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损失及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经鉴定该项目工程造价为37229.4元。原告花费鉴定费3000元。第三人邮电公司要求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中涉案房屋损失及维修费用评估造价鉴定报告进行书面解释申请,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邮电公司提交的申请出具回复意见:1.我司于2022年4月26日,与***、邮电公司、联通胶州分公司等一起勘察项目现场,勘察期间邮电公司不予配合且中途离场,勘察记录表中有联通胶州分公司律师签字;2.鉴定报告中工程量依据现场勘验记录表中测量数据计算所得,如有疑问可以复测;3.鉴定报告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已明确说明工程量及相关费用;4.项目所在地确认依据为项目勘查现场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中证据中资料相吻合,至于房屋建成年代、结构及产权手续等为非造价鉴定内容;5.鉴定过程中被告未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有效资料及证据,鉴定结果依据原告主张进行鉴定。由法庭结合案情、庭审质证情况及上述事项说明,合理使用鉴定结论。针对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书面意见,邮电公司提交质证意见称:1、邮电公司做现场勘验时并未中途离场,也未不予配合。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达到勘验现场后,在未与被告做任何说明、未出具任何委托材料的情况下,按照原告现场提出的要求,对原告所指的每一个地方、每一处财务均不加任何分析判断也不征求被告一方的意见就进行勘验。2、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避重就轻,没有直接回复邮电公司提出的意见。3、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从未向邮电公司出示过原告委托鉴定的书面材料和原告书写请求鉴定的内容,邮电公司有理由怀疑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按照勘验当日原告口头主张进行评估。邮电公司要求法院依法重新委托评估机构现场勘验并重新作出评估结论。其他当事人对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未提出意见。
本院认为,邮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报告存在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明显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且邮电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涉案房屋的损失及维修费用中除3000元精神损失费外27000元的费用明细与案涉线杆顶端压在原告屋檐外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院已经准许,但因邮电公司未按时交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被退回。现邮电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本院对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各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的房屋受损的责任应如何承担;二、原告房屋损失数额的认定。
对于焦点一、本院认为,原告自认涉案农村房屋于2012年加盖,为砖结构与钢结构组合房屋,其房屋已年代久远,其建筑本身即存在房屋开裂等情况。另,联通胶州分公司所有的线杆倒塌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其应当赔偿原告损失。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对原告的损失,被告联通胶州分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为宜。
对于焦点二、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已委托司法机构进行评估,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造价鉴定报告书,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37229.4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支出鉴定费用3000元,亦系原告合理支出。故原告的损失共计为40229.4元(37229.4元+3000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按照80%的责任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183.52元(40229.4元×80%)。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移除原告房屋附近的线杆、管线的诉讼请求,因第二次庭审中确认,该线杆已经被移除,对原告的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183.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淏
书 记 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