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801民初336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增高,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成武县人,现住库尔勒市。
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吕建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建设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87.5元(原告已预交108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