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2351号
原告:**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市经济开发区***路12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衡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桐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林淑强,经理。
原告**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衡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