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7222号
原告:山东衡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781149419。
法定代表人:林淑强,经理。
被告:寿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建桥路1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3004308926A。
原告山东衡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衡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衡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隋 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