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福利通用机械厂

宁津县福利通用机械厂与青岛海峰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2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宁津县福利通用机械厂。
被执行人青岛海峰鑫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津县福利通用机械厂与被执行人青岛海峰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津县福利通用机械厂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执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