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处,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600F504811622K。
法定代表人李栋,该养护处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处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60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537539.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3777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银行账户0,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土地、债权、股权。
3、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0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60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张永波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明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