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处

滨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1909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处,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600F504811622K。
法定代表人李栋,该养护处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西区。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处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60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崔明晔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