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1民初1945号
申请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杨安镇驻地三岔口南首248省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493025870T。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开元大街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778433288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铁营镇洼杜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MA3PTR6W7K。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96193601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