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庆云县建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385号
申请人:庆云县建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建筑装饰材料城4-34。
法定代表人:郑建岐,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开元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义,任经理。
申请人庆云县建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坤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坤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通泰公司名下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建坤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名下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查封期间为一年。
二、将担保人郑建岐提供的担保财产——北海公园商铺东11号房(房产证号:鲁房产证庆字第**)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一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