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385号
申请人:庆云县建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建筑装饰材料城4-34。
法定代表人:郑建岐,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开元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义,任经理。
申请人庆云县建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坤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坤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通泰公司名下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建坤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名下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查封期间为一年。
二、将担保人郑建岐提供的担保财产——北海公园商铺东11号房(房产证号:鲁房产证庆字第**)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一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