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3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庆云县建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建筑装饰材料城4-34。
法定代表人:郑建岐,任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开元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义,任经理。
申请人庆云县建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坤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鲁1423民初385号民事裁定书,将通泰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3万元,并将担保人郑建岐提供的担保财产——北海公园商铺东11号房(房产证号:鲁房产证庆字第**)进行保全。现申请人建坤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通泰公司的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二、解除郑建岐提供的担保财产——北海公园商铺东11号房(房房产证号:鲁房产证庆字第**)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侯一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