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保594号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乐恒建筑工程施工中心,住所地乐陵市。
经营者:**。
被保全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乐恒建筑工程施工中心与被保全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1481民初2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账户9370********存款2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3年7月7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