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203民初376号之一
原告:山东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莱芜市公路管理局
原告山东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山东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