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6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湖滨工业园G205与乡道235交叉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兴县润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兴县润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鲁1625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博兴县润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