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143号
申请人:山东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工业园G205与乡道235交叉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博兴县润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润和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担保人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润和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