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东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民初1538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沂城街道下宅村217号,身份证号码:3713231994********。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国,***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月园路科技创业园B座一楼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西***129号,身份证号码:3728271965********。 被告:临沂市东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临沂市东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