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1616号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438号B座十二A层B-12A-0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