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财保717号
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35315431。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内(含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资金72000元或者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7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40元,由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