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915号
原告:山东立志高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08716987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世纪路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35315431。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告:淄博东华公路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世纪路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493768914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立志高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淄博东华公路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立志高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淄博东华公路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立志高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淄博东华公路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淄博东华公路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7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