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平原县银鼎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929号 申请人:平原县银鼎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帝景城步行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MA3CHBD4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世纪路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35315431。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申请人平原县银鼎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平原县银鼎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