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民初2649号之一
原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35315431。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账户内(含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资金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网络资金72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