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113号
申请人:河南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四环136号院一号院4号楼15号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9046.4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9046.41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809046.41元,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