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济宁经济开发区天润钢模板租赁中心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民辖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35315431,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经济开发区天润钢模板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00MA3PEFG39E,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马集镇马集工业园洪义路南。
经营者:***,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990344094,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市场二路3号楼4**1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上诉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经济开发区天润钢模板租赁中心、青岛建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3)鲁0829民初36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县人民法院(2023)鲁0829民初361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济宁经济开发区天润钢模板租赁中心在起诉状中陈述双方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县法院,首先上诉人并未见过该合同,对约定管辖不知情。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即被上诉人济宁经济开发区天润钢模板租赁中心住所地为济宁经济开发区,合同履行地、签订地等为淄博市周村区,上诉人住所地为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人民法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与本案争议有实际关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即使存在约定管辖也属于无效约定,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二)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同履行地为淄博市周村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宁经济开发区天润钢模板租赁中心主张与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机械、器材租赁合同,提供了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淄博经济开发区柳园路跨孝妇河桥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向其出具的授权***租赁钢模板等器材的委托书、其与***签订的《建筑机械、器材租赁合同》,即提供了证明双方存在财产租赁合同关系的初步证据,案涉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县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签订合同时,济宁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案件由**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