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5财保227号
申请人:梁山县鑫同建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水泊街道浙江商场C3区A13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QF3A50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郓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省郓城县东门街南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2576973218X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梁山县鑫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郓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或同等价值财产1506580.78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山县鑫同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郓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或同等价值财产1506580.78元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