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郓民初字第1272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郓城广源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郓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16号。组织机构代码,76973218-X。
法定代表人,牛红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16号。
法定代表人,牛红彦,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郓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郓城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林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解***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