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保63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山东郓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体祥,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郓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2020)鲁0829财保618号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网络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郓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账号为37×××11_1内的存款8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东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常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