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1838号
原告: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村委会东院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宝宝,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金牛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原告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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