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2118号之一
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巨成公司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村委会东院702号。
法定代表人:于宝宝。
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及案件公告费,由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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