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2118号之一
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巨成公司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村委会东院702号。
法定代表人:于宝宝。
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及案件公告费,由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