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树泽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民初2124号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树泽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北昌南队原钢厂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131002MA09YM6RXW。
经营者:肖树泽,男,汉族,1952年8月21日生。
被告: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中房馨境界东1-11号,合署办公地址永兴北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01242304Q。
法定代表人:唐心雄。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树泽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晓阁
人民陪审员  张万兴
人民陪审员  李凤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