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388号

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树泽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肖树泽,总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唐心雄,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树泽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100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1439.92元及利息,受理费336元,并缴纳执行费22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4月28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财产线索。

二、2020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督促履行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为实际履行。

三、2020年5月28日,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0年5月1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线索。

五、2020年5月1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找到财产线索。

六、2020年8月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约谈,经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1439.92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