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执6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唐心雄,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指定执行***与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冀1002执601号之一裁定,执行担保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数额。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作出(2018)冀1003民初6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安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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