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8民初1314号
原告:***,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中房馨境界东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01242304Q。
法定代表人:唐心雄,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廊坊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