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瑞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瑞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弘安轨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冀0802执字第210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瑞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兴,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弘安轨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
法定代表人冀汉军,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承德瑞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弘安轨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弘安轨枕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承德瑞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承德瑞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海泉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王恩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范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