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民初112号
原告: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孟惊。
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廊坊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94元,减半收取计4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