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固安幸福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民初115号
原告: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固安幸福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固安幸福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计3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