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3民初4499号
原告: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总经理。
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奥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奥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00元,由廊坊市元弘永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