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92民初1496号
原告:常州市同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东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551177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普瑞电力控制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三路39号B栋三楼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2669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同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普瑞电力控制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对于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同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66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86元,由原告常州市同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