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1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故城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育才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故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顺达路政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马春章,该单位局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市政工程公司、故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民终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是明确的被告。(二)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法院并没有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一、二审裁定所依据的法律全部属于适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薄宝祥
审判员 苏 晨
审判员 张宏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阳